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黄石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分别建立评标专家日常考核制度和年检复审制度,对评标专家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从专家库名单中消除。
  第七条 抽取评标专家,由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专家库管理员操作,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监督,并负责将抽取结果通知到被抽取的专家,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操作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抽取工作。
  正式评标前,参加评标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不得向外泄露专家抽取结果。对评标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由在场人员签字备案并承担保密责任。
  评标专家的抽取一般在开标前半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天。
  第八条 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室时,必须将手机等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交监督人员保管,评标过程中严禁评标专家使用任何通信工具或以其他方式与外界联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评标现场。
  第九条 评标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被选定的评标专家发现评标项目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一)被抽取选定为某项目评标专家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邀请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在评标活动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以评标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评标专家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清除出评标专家库:
  (一)评标专家之间互相串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二)私下收受投标人或有关业务单位财物及其他好处的;
  (三)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
  (四)评标专家在一年内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