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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督促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七)提高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提高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工作由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各级公安、交通、卫生、环保部门配合。
  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联合相关部门制订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现场施救应急指挥联动机制,明确指挥权限、部门职责,开展必要的演练;建立社会施救力量、施救物资装备器材、专业防化单位、有关专家等信息库;设立施救物资装备器材储备仓库;确定每一个地方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编制成册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危险化学品报警和处置网络。
  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各级公安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监、公安、交通、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处置预案及时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各区(市)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对自保自救、应急施救等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对专项整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市安监局、市公安局要适时对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区(市)县也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组织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对于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信息沟通和情况报告。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各区(市)、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于7月18日前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案和联络员名单报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于每月2日前定期向办公室报送《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月报表》(联系人:曾胜,梁正兰;联系电话:86406864,86406862;传真:86622365)。
  附件:1.告示牌示例(略)
  2.“爆”“毒”文字示例(略)
  3.反光带及“爆”、“毒”文字位置示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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