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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3.各级公安机关与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应要求运输企业在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前制发详细运输路线图和制定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目的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在核发运输通行证和发货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在办理签注手续时都要认真审查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
  (五)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
  1.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整治“双超”,打击盗抢机动车专项行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路面管控,强化通行秩序管理,切实加大对罐车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超速、超载、无证运输、擅自进入禁行区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对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的一律扣留;对超载车辆要禁止其继续行驶,将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监管并通知所属企业处理后,监督返回起运地;对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的,或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在禁止通行区域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扣留并从严处罚。
  2.8月底前,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交通、建设、安监部门,结合完善和规范道路标志专项工作的开展,在党政机关所在地、人口聚居区、中心城区、商业区和学校、水源、通讯、军事设施等地点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70公里;在一、二级公路上,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在其他公路上,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两车以上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在高速公路上相距不得小于1公里,其他公路不得少于500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严禁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和其他公路邻近村庄、单位等人口密集区停放。
  (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各级公安、质监部门配合。
  从7月15日开始,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从事危险化学仓储、销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从7月15日开始,要求从事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储和销售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并增加查验告示牌和“毒”“爆”文字。8月30日后,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同时,要求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安全监管部门对重点仓储、销售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实行检查和监督情况由检查人员签字制度,落实检查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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