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一步强化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责任。对挂靠车辆进行清理核查,加强对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责令运输企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状况进行逐车检查,重点检查轮胎磨损、制动系统有效性、罐体安装牢固性等情况,定期开展车辆监测和二级维护,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趟次车辆安全技术检查制度,强化车辆调度管理。
(二)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7月15日至8月30日期间,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工作按相关部门职能,由各级公安、交通、质量监督、经委、安全监管部门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1.7月底前,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并进行一次集中检验。(1)对经过检验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交通部门要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证件。(2)公安机关对检验中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车辆,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车辆要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监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要依法强制报废并监督销毁;在受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把关,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和车身上安装喷涂的警示标志、文字等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2.8月30日前,各级交通部门要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监督运输企业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在车辆或罐体后部安装告示牌(式样见附件1),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文字(式样见附件2);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式样见附件3);配备通讯工具,责令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从9月1日起,凡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未按规定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告示牌、粘贴反光带文字的,要责令企业停车整改,对整改不合格或未整改的,从9月30日起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3.各级安监、交通、公安部门联合责令运输企业为车辆配备人员防护和施救设备。
4.各级质监部门对承压类罐车的使用登记情况要逐一核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罐车专项档案,落实承压类罐车的定期检验制度,严禁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和超期未检的罐车投入使用。对定点企业生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质量检验,要求在罐体上标明容积,对于“大罐小标”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推广采用通过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鉴定的“HAN”阻隔防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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