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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5〕82号 2005年7月14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印发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公交管〔2005〕4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5〕51号)的要求,我市决定从2005年7月15日至9月30日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安全生产的一件大事。各区(市)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汲取江西“3.17”和江苏“3.29”特大事故教训,以此为戒,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为此,市政府决定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框架内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经委、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抓好全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市)县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履职到位,把各项工作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职责、任务和措施
  (一)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市安监、工商部门配合,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1.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在7月底以前对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主要检查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企业,要限期整改;在7月30日前整改不合格的,交通部门要依法取消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或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责令依法变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企业名单函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对新申请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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