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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

  在汛期,长江防洪工程的运行和管理,必须服从省、市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第六条 长江防洪工程的分级管理权限为:
  长江主江堤(含水面)、德胜河港堤、澡港河港堤和孟城闸、小河闸、剩银河闸、省庄河涵洞、魏村水利枢纽、澡港水利枢纽等长江防洪重点工程由市长江堤防工程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
  其他通江河道港堤、洲堤和小型水闸、涵洞、泵站由新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七条 沿江企事业单位自建的防洪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长江防洪及工程管理的要求,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和除险加固,确保工程完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八条 长江防洪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除险加固和度汛应急、水毁修复所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除国家、省财政拨款补助以外,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纳入两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长江防洪工程的管理范围:
  (一)河道:长江河道中心线以南的水域、滩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
  (二)江堤(含港堤、洲堤、老江堤):背水坡有顺堤河或截水沟的,以顺堤河或截水沟(含水面)为界,没有顺堤河或截水沟的,至堤脚外十五米;通江河道建有涵闸的,闸外港堤按江堤管理。
  (三)涵闸站:
  1、大型涵闸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五百米,左右侧各二百米;
  2、中型涵闸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二百米,左右侧各一百米;
  3、小型涵闸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一百五十米,左右侧各五十米。
  征用地范围超过上述范围的,以征用地范围为界。
  第十条 长江防洪工程的保护范围:
  江堤(含洲堤、闸外港堤)背水坡有顺堤河或截水沟的,顺堤河或截水沟(含水面)以外一百米;没有顺堤河或截水沟的,堤脚外一百五十米。
  第十一条 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和长江防洪工程保护范围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划定,埋设标志界石,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已经确权为水利工程用地的,由市长江堤防工程管理处管理和使用。其中经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的,经市长江堤防工程管理处登记后,可以继续由原单位或者个人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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