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
(常政发〔2005〕119号 2005年7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保障本市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江防洪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宣泄和抵御长江洪水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包括河道、堤防、防洪墙、治江护岸控导工程、沿江涵闸站以及水文测报、通讯报警、供电照明、机电设备、观测设施、防汛标志牌等。
在本市境内长江防洪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从事与防洪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洪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长江防洪工程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江防洪工程的义务。
沿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对长江防洪工程安全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巩固提高长江防洪工程的防洪能力。
第五条 长江防洪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原则。
市长江堤防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市级管理的长江重点防洪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监测和水土保持等日常工作。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审查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对长江防洪的影响及有关长江开发利用的规划;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或者损坏长江防洪工程的行为;对因生产经营需要,占用长江防洪工程和岸线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收取规费。
新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区级管理的长江防洪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技术要求,依法行使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