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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
(成质技监〔2005〕77号 2005年7月13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质监系统食品监管工作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增强责任感,认真落实《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层级责任制》,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全面贯彻《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切实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严格责任追究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质监系统 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部门和人员。
  技术机构的质量检验、计量检定人员,食品准入审查部的核查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 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实施监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三)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
  (四)质量检验机构不履行检验计划,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检验结果出现重大差错,在检验中只收费不检验或少检验、违反规定保管或者处理检验样品的;
  (五)对监督检验中出现的不合格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后处理工作的;
  (六)对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使用非食品原辅材料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不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七)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包庇、放纵生产销售无证产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
  (八)对发生的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到事故现场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九)在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上报工作中,瞒报、迟报、漏报的 ;
  (十)违反职业道德纪律,泄露工作秘密的;
  (十一)利用工作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服务对象财物的;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直接做出过错行为的部门为过错责任机构,直接做出过错行为的具体工作人员是过错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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