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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408号、国税函(2005)591号 2005年7月13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发票等数据采集软件升级的通知》(国税函〔2005〕59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各区县分局所属纳税人一律采用V2.2版的通用数据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采集“四小发票”数据、并用V2.2版的采集软件申报文件检查程序对“四小发票”数据进行检查,保证8月份征期申报的“四小发票”数据准确无误。自2005年8月1日起,全市各区县分局一律采用V2.2版的采集软件申报文件检查程序和V2.2版的通用采集申报文件汇总软件(国税A版)对纳税人申报的“四小发票”数据进行检查和汇总。
  二、各区县分局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中“四种发票”栏目下)下载升级软件,并通知纳税人从互联网(http://www.nbbgc.com.cn中“下载中心”栏目下载或http://www.nbtax.gov.cn中“软件下载”栏目)下载升级软件。对于无法通过网络下载新版软件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应帮助纳税人下载,并交付纳税人供其安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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