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门负责调查、摸排和掌握“黑头车”非法营运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火车站广场、汽车客运站的监督管理,杜绝“黑头车”进站经营,对检查到的“黑头车”就地处理,依法从重处罚。公安部门负责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长期使用临牌的出租车辆依法查扣,对达不到注册登记要求的坚决取缔,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强制报废。对依法查实的“黑头车”,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其行车牌、证。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有关人员依法给予严厉打击,保证整治活动正常开展。城管部门负责抽调执法人员,根据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配合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宣传并及时跟踪报道清理整顿开展情况,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整治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组织准备和宣传阶段(7月10日~7月20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成立组织,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各县区20日前将领导小组名单及办公室联系电话报市交通局。
(二)清理整顿阶段(7月21日~9月30日)。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并做好总结分析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9月30日前将清理整顿总结报市交通局。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10月30日)。组织对各县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效,市政府成立清理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长担任组长,交通、宣传、建委、城管、公安、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劳动保障、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分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
(二)积极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向社会宣传清理整顿工作的内容和意义。针对出租客运企业和司机,主管部门要做细致的宣传工作,取得理解和支持,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队伍建设。各县区要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的职能,落实必需的办公经费。同时,加强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健全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大对非法运营、欺行霸市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集团和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徇私舞弊、私养黑车,成为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