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财政部门牵头,发改委、国土资源、民政、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抢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抢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8、应急保障
8.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8.1.1 应急抢险救灾队伍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抢险救灾应急队伍,并与当地同级武警部队建立抢险救灾的协调机制。确保灾害发生后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应急救援组织,平时要有针对性开展应急处置演练,确保灾后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8.1.2 应急与救灾资金
地质灾害应急与救灾所需专项经费,由市财政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予以保障。
8.1.3 完善救灾物资储备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专项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制度,确保货源供应和及时更新。也可采取在平时与当地商家企业签定协议形式,确保灾后24小时内送达灾区。
8.1.4 应急救灾装备建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越野车辆、无线通讯设备、信息传输工具、应急用品、抢险救灾装备等。重视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灾害处置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
8.2 通信与信息传递
8.2.1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8.2.2 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
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当发出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要将预警预报信息立即通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直至乡、镇和村庄以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
8.3 应急技术保障
8.3.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8.3.2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实现系统化、规范化。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8.3.3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发布按《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执行。地质灾害信息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8.3.4 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9、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