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市人民政府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指导、协调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并在事后上报灾情应急调查报告。
6.4.3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应急工作
在灾害灾情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6.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并予以公告。
7、部门职责
7.1 紧急抢险救灾组
由军分区牵头,公安、建设、水利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抢险队伍,抢救受灾人员;动员受灾害威胁的群众疏散避灾,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已发生的灾害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抢修或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工程等。
7.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组
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气象、水利和安监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应急调查和险情监测工作,并对险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抢险措施的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修建必要的抢险工程,减缓或排除险情;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
7.3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由卫生部门牵头,发改委、商务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急救队伍,做好急救准备工作;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安全设备。
7.4 治安、交通和通讯组
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铁路、通讯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疏导交通、疏散灾民,保障交通干线及通信设施的安全;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通信设施;迅速提供交通通信设备。
7.5 基本生活保障组
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商务、红十字会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及救济物资供应点,做好救济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妥善安排避险人员的生活,开展互助互济及救灾捐赠活动,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7.6 信息报送和处理组
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民政、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安监等部门参加组成。
主要职责:调查、核实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及诱发因素,及时分析、预测险情发展趋势;组织险情监测,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将险情、灾情应急工作进展情况与随时根据情况变化提出的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
7.7 应急资金保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