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市国土资源局在第一时间向国土资源厅报告,请求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同时,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召开紧急会议,研究救灾工作,统一指挥灾区救助应急工作,全力开展人员抢险。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挥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县(市)区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6.2.3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
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6.3 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6.3.1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规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6.3.2 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统一部署市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工作,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成的联合应急分队应会同有关部门,在灾害发生后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核查灾情,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可请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各应急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交通管制区,抢救失踪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及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等工作。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动员社会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6.3.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
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市人民政府请求省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6.4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6.4.1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并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规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6.4.2 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