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5.2.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5.2.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6、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6.1 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6.1.1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可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规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6.1.2 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市国土资源局在第一时间向国土资源厅报告,请求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同时,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召开紧急会议,研究救灾工作,统一指挥灾区救助应急工作,全力开展人员抢险,组织全市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活动,请求省政府进行紧急支援。
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挥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县(市)区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6.1.3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
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6.2 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6.2.1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应急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迅速了解灾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规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6.2.2 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