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利、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年初拟定好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4.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能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4.2.3 发放“防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群测群防工作,要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长以及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建设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4.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制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并通过电视天气预报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该区域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立即将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并由由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到乡(镇)和村组。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放在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3.1 速报时限要求
4.3.1.1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组织接到报告,应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
4.3.1.2 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越级速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4.3.1.3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4.3.2 速报的内容
灾情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损失及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于地质灾害灾情,速报报告的内容还要包括初步统计的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地质灾害及险情和灾情分级
5.1 地质灾害定义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5.2 地质灾害灾、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险情按照人员伤亡多少、经济损失大小,受威胁的人数及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分为四个等级:
5.2.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