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6.3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利部门开展库区周围、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和被毁水利设施的修复;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通报雨情、汛情信息。
2.2.6.4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抢险救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交通疏导工作。
2.2.6.5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监测天气形势。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12小时降雨和天气状况,并每1至3小时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及有关县(市)区通报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
2.2.6.6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应急事业费预算,审查救灾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2.6.7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医疗和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监测水源,保证灾区饮用水安全,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2.2.6.8 市民政局:负责调查受灾人口,掌握灾民安置动态,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款,接受和安排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款物。
2.2.6.9 市建委:负责组织发生或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进行危房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组织灾区供水供电部门加强有关设施防护和巡查,保障供水供电供气;指导灾后城镇、乡村恢复重建的规划编制、选址和勘察设计审查,依照建设程序办理建筑施工、竣工验收和工程监督管理。
2.2.6.10 市安监局: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措施监督和指导生产自救和安全事故处理。
2.2.6.11 市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
2.2.6.12 市经委:负责协调邮政、通信、电力、公交、商贸等部门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协调救灾药品的储备和调拨。
2.2.6.13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学校教学和被毁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2.2.6.14 市农委:负责农业受灾面积及经济损失核查,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2.2.6.15 保险公司:积极开展防灾保险工作,及时做好灾区理赔。
2.2.6.16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船只进行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
2.2.6.17 市药监局:负责对向灾区调拨、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
2.2.6.18 市广电局: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2.2.6.19 市国资委:负责对监管企业灾情的核实、上报工作。
2.2.6.20 市粮食局:负责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2.2.6.21 市电业局: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指挥用电。
2.2.6.22 市供销合作社:负责救灾物资草袋子、编织袋、铁线、锹镐等的储备工作。
2.2.6.23 市商业局:负责有关救灾物资食品等组织和供应。
2.2.6.24 物资集团公司:负责协调救灾抢险工具、木材、水泥等物资储备工作。
2.2.6.25 葫芦岛网通分公司、葫芦岛移动分公司、葫芦岛联通分公司和葫芦岛铁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通讯畅通。
2.2.6.26 葫芦岛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调驻葫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
2.2.6.27 驻葫部队和武警葫芦岛市支队:参与地质灾害紧急情况处置的会商;按要求组织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及时向应急指挥部通报部队抢险救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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