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成办发〔2005〕80号 2005年7月9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财政追加专项支出预算的范围
年初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即具约束力。在预算执行中,除下列情况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追加外,其余项目一律不在当年追加预算。
(一)中央、省、市出台重大政策。
(二)发生突发应急事件、自然灾害等需要增加支出。
(三)属于年初已定用途和金额,尚未确定具体执行单位或项目处于前期准备阶段的项目资金、需要按工程进度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逐步安排的项目资金、财政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的专项资金或基金、根据财政体制规定保留在市级财政需要在预算执行中追加区(市)县的资金。
(四)其他特殊事项支出。
二、专项支出预算追加的程序
(一)在预算执行中,中央、省、市出台重大政策等事项必须增加支出预算的,由部门或单位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经费申请。市级财政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每月下旬上报市政府联审会议审定,并按下列权限办理:
1.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专项资金报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批准后执行;
2.50万元至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的专项资金报市长批准后执行;
3.3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后执行。
4.因突发应急事件以及其他特殊事项需用专项资金支出的,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二)年初市委、市政府已经确定的专项资金或基金,由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对需要在执行中落实具体执行单位、资金以及按进度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逐步安排的事项等,由市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的分管副市长审批后执行。
三、专项支出预算的执行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