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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市环保、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以及项目的环境效益等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按项目的轻重缓急拟定资金安排的初步方案,对纳入初步方案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联合会审,并根据专家会审和资金状况,拟定资金安排计划,确定补助的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 市财政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及其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联合下达项目预算,对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到项目单位,仪器设备购置按有关规定统一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并正式实施后,项目单位根据有关文件,向环保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环保部门视项目进度审批拨款指标,然后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先拨付补助金额的60%给项目承担单位。补助金额的余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或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项目进度和质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招投标管理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资金,并于年终20日内提交绩效报告。凡变更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必须报经环保、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专项资金应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市环保、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应当定期根据项目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市环保、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环保部门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调整项目预算、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取消该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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