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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五)市政府规定的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财政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条例》《办法》和我省有关环境保护行政规章及我市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有关规定。
  (二)项目已经纳入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有关规划、计划。
  (三)项目实施后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四)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五)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点源污染防治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重大污染治理项目已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已完成项目规划,具备实施条件或正在实施,规划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六)污染治理项目已经获得其他财政资金的配套支持或资金保证。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下列项目:
  (一)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
  (三)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项目。
  (四)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国家产业政策不支持或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第九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的市、区辖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十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项目形式申报。排污费缴纳到市环保部门的单位,向市环保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排污费缴纳到城区环保部门的单位,通过其所在区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向市环保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环保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订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指导申报工作,并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工作原则上在每年的5月?6月集中进行。项目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上报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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