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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杭公积金〔2005〕28号 2005年7月11日)


各企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精神,建立健全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货币分配的主要形式,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企业职工住房资金的积累和周转使用,提高住房消费能力,从而逐步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同时也有利于密切企业与职工的关系,稳定职工队伍,提高内部凝聚力,树立企业守法经营的良好形象,从而促进企业的长期健康稳定发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现行而有效的社会住房保障机制度,已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根据《条例》规定,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和各企业单位必须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新设立单位必须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组成,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目前,杭州市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企业单位和职工各8%-15%,具体比例由企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企业和职工双方均应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同时,同时缴存双方依照《条例》享有公积金列支和存款税收减免和、贷款利率优惠的、支取等相关权利。企业为职工缴存部分可列入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可免交缴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为职工个人所有,实行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专户管理,定向用于职工住房消费。职工在购买、建造、大修、租赁自住住房以及离退休时,可提取使用;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后,可申请利率优惠的公积金购房贷款(比银行商业住房贷款同档次年利率低一1.1个百分点以上%);住房公积金不用时按人民银行规定利率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利息收入并免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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