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4、建立超限超载车辆档案,实施信息通报制度。交通和公安部门要定期将违法车辆(包括整车运输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运输车辆)信息通报给车辆注册地运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由车辆注册地运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按规定对其进行查处,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管理。
  对查出的非法改装车辆信息要通报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查处。
  (二)严厉查处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企业
  1、加快“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对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的在用“大吨小标”车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做好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工作;交通运管部门要做好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换发工作。
  2、严厉查处“大吨小标”车辆和车辆非法改装企业。对于新生产车辆,要严格执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标准(GB1589—2004),坚决遏止出现新的“大吨小标”车辆。工商、经委、交通、公安、质检部门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专项整治,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依法查处,坚决取缔。
  3、严把车辆注册登记关,杜绝非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公安机关对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公布车型技术参数不一致,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要求的车辆,一律不予核发车辆牌照。对为不符合规定车辆继续进行检验、登记、注册的部门,要进行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做好养路费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工作。交通征稽部门从2005年7月16日起,对公路养路费按照下列原则计量征收:载货类汽车征费计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载质量核定。同一车型质量参数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对核定征费标准计量20吨以下(含20吨)部分按金额计征,20吨以上部分折半计征核定。核定后的载质量尾数不足0.5吨,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不足1吨,按1吨计算。对调整前后征费吨位出现差额部分,从2005年7月16日起实行多退少补;对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载货类汽车及其他车辆(包括客车、特种车、农用车),仍然按照交通部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的标准核定。
  (三)逐步建立治理长效机制,加大经济调节力度
  1、进一步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制定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和《公路超限运输赔(补)偿办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