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黄岗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
1.按照《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调整扩大水源地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2005年7月完成。
2.组织编制长江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责任单位市规划局,2005年底完成。
3.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周界设立界桩及相关公告牌。责任单位丹阳市政府,配合单位镇江新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2005年 10月完成。
4.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上设置禁捕、禁航、禁靠警示标志。责任单位镇江海事局,配合单位市农林局,2005年底完成。
5.禁止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内的一切捕捞作业和船舶停靠,加强运输船舶的管理。责任单位镇江海事局,配合单位丹徒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农林局,2005年底完成。
6.依法取缔沿江非法采石场。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镇江新区管委会、京口区政府、丹徒区政府,2005年底完成。
7.关闭和拆除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10个石料码头和相应的石料加工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镇江新区管委会、京口区政府、丹徒区政府、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口港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局、镇江海事局、镇江航道处、镇江供电公司,2005年底完成。
8.整顿和规范青龙山白云石矿码头作业,拟定码头外迁方案。责任单位丹徒区政府,配合单位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2005年底完成。
9.严禁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立新的排污口(包括孩溪河沿岸),对现有排污口进行专项整治,污水入网集中排放;江苏太白集团有限公司确保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镇江新区管委会、市经贸委、市水利局,2005年底完成。
10.水源保护区内现有的排污企业必须达标排放,严禁超标排放和偷排。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贸委,2005年7月完成。
11.建立化学品运输车集中清洗公司,规范清洗行为,确保清洗液不影响水源水质。责任单位镇江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京口区政府、丹徒区政府、润洲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经贸委、市法制办,2005年10月完成。
12.成立专业环保监察队,专门巡视和督查排污企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丹阳市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2005年6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