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征润州和黄岗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
(镇政发〔2005〕53号 2005年7月7日)
为了贯彻落实《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一号议案、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和市政协五届十二次常委会建议案,保护好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障全市供水安全,进一步提高饮用水质量,根据当前我市长江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问题,制定本保护方案。
一、长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及要求
根据《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在长江干流设置取水口的,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为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 1000米范围内为二级保护区”。我市长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严格按照此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联合颁布的《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管字第201号)的要求:
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二、征润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
1.按照《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调整扩大水源地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2005年7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