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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5〕106号;国办发〔2004〕81号 2005年6月3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出租汽车作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服务窗口行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几年来,各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出租汽车运营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一些地方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方面还存在经营权出让转让不规范、非法营运扰乱市场、劳动用工不规范等矛盾和问题,为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留下了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规范和加强我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当前城市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科学规划,依法管理,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营运活动,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要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要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和环境。
  三、规范各类收费项目,完善价格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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