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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补充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补充通知
(新政办发〔2005〕104号 2005年6月4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和基数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34号)下发后,执行情况比较平稳,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了养老扩面工作。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灵活就业,有正常收入的人员,按上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收入较低的,仍按最低不少于上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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