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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新政办函[1997]42号和新政办[2000]67号文件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新政办函[1997]42号和新政办[2000]67号文件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5〕105号 2005年6月4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清理和取消限制农民进城就业的政策规定的要求,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1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关于对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问题的复函》(新政办函〔1997〕42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使用区外劳动力调节费的征收和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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