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2005年6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五十三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六十八条有关规定的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立法工作,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设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议案,决定:设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