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建质〔2005〕275号 2005年6月2日)
各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
关于加强建设系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03〕23号)和《
关于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质函〔2005〕46号) 要求,快速准确掌握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安全事故情况,并及时组织救援和事故处理以及善后等工作,现将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快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须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进行事故上报
今后建设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与有关主管部门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凡发生重伤1人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与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12小时之内逐级上报至省建设厅。其中,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要在6小时之内逐级上报至省建设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要在3小时之内逐级上报至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将在相应的要求时限之内上报至建设部。
对于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按照新的快报表单进行事故快报
2005年5月9日,我厅转发了建设部制定的《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单》及填写说明(冀建质〔2005〕218号)。今后,凡是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新表单的填报要求进行事故快报。特别强调,在新表单的填报项目中,前面加“*”的项目为第一次快报时要求必须填写的项目,快报单位如不填或漏填,省建设厅将无法通过安全信息网将快报传送至建设部。对于其他(非必填项)第一次不能立即填写的项目,应在10日之内续报完全。对于2005年1至5月份发生的事故,请各地按照新的事故快报表单在2005年6月 20日前将数据补填完整后续报至省建设厅,省建设将按要求于2005年6月30日之前报建设部。
三、各地对建筑施工领域事故快报工作要进行专项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