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及时、准确地提供气象情况。
(十一)民政部门职责
1.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
2.组织落实社会救灾物资,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十二)电业部门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
2.快速修复损坏的供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十三)建设部门职责
1.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实施有效的安全监察;
2.参加事故调查。
(十四)通讯部门职责
1.负责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通讯畅通;
2.快速修复损坏的通讯线路和设备,恢复正常通讯。
(十五)县区政府职责
协助配合事故的救援工作。
(十六)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鞍山日报社职责
负责事故有关情况的宣传报道。
(十七)总工会职责
1.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参加事故调查。
五、事故报告程序
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其它知情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同时报当地政府。企业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同时报同级政府及市民防指挥部。有关县(市)、区、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紧急重要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鞍政办发〔2005〕39号)的要求,在事发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和现场的控制情况。
六、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一)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报警,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实施自救,控制事故危害源,尽可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二)市政府接到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市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立即组建应急救援队伍,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三)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指挥调动全市各种力量抢险救援,必要时请求省及其它城市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