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
(六)在本市工作期间申报并获得专利的,可以享受长春市专利扶持计划的相关待遇;转让或实施专利技术的,可享受有关政策的优惠待遇,同时享有我市科技人员的相应政策待遇。
(七)应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其在户籍所在地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正在缴费的人员,可在当地继续参保缴费;其在户籍所在地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中断缴费的,可按本市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在户籍所在地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离开本市时,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
(八)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保险。
(九)应参加我市工伤保险。
(十)经市人才管理部门登记批准的国内人才,在我市国有企业聘用工作满1年以上的,因极其特殊情况,可以在我市办理因公赴港澳手续。
(十一)可以购车,并根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为其所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报考驾驶证。
(十二)可为随同来我市的配偶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十三)国家和本市对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申请办理《居住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长春市人才居住证申请表》(一式3份、一寸照片3张);
(二)本人的学历和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业绩证明材料;
(三)有效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定居证、通行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提交聘用或劳动合同;
(六)在本市创业的申领人,应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
(七)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境证明。
第六条 经用人单位审核符合申办《居住证》条件的人员,国内人员到市人事局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境外人员到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或市外国专家局填报《长春市人才居住证》申领表。凭市人事局、市劳动社会保障局或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外国专家局开具的核准通知书,到市公安局办理《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