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33号 2005年6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才柔性流动,鼓励国内外、境外人才到长春市工作创业,改善非长春籍人才在长工作、生活待遇,提高我市综合发展实力和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境外居住权或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长春市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一)我市在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新兴产业等领域的企业所需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在国内外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属国内外领先水平,并携带成果和项目来我市工作的紧缺急需人才;
(四)经审核认定的专业拔尖人才。
第三条 市人事局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高学历人才《居住证》的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技师、高级技师人才《居住证》的审核;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和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境外人才《居住证》的审核及其相关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
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居住证》是符合本规定的非长春户籍人才在长合法工作、生活的凭证,持有身份证、《居住证》的人才,除具有持《长春市外来人口暂住证》人员的同等待遇外,并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以就近就地入学,选择办学体制改革学校的,按有关规定入学;会考合格的可取得本市高中毕业证。
(二)可以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三)可以申报市政府科技计划,获得科技成果的,可以申请科技奖励。
(四)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并享受相应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