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南宁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二、推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的意见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问题,我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就全区范围来看,我市在这方面还存在差距。借鉴河池市和全国其它城市进行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我们认为,推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构建管理责任体系
  一是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建立行政责任体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目标,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我市签订的《2005年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书》提出的工作要求,由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县、区政府与乡镇政府,乡镇(办事处)与村(社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督查、统一考核,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抓一级的行政管理体制。市、县(区)、乡镇(街道)及其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其辖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同时应将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适当提高其在考评中的分值和比重,把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与政府的政绩挂起钩来,与领导干部的政治前途挂起钩来,真正建立起相应的责任机制,把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县(区)、乡镇、街道(村屯),落实到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上。
  二是落实部门主管责任,建立部门联动体系。各级政府、各部门对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2〕4号),依据各自职责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工作。同时要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加强部门联动,形成“人车路共管、交通安全共查、安全责任共担”的联动机制,这样才能提高工作效能,提高管理效果。
  三是落实法人主抓责任,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必须明确,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法人为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负总责。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法人的交通安全责任,切实组织、指导、监督各单位加强本单位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守好自己的路,看好自己的人,管好自己的车”。各级政府尤其是县(区)、乡镇(街道办)都要建立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具体责任人,配备交通安全联络员(协管员),保证经费,落实办公场所,明确工作职责,组织各项具体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