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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

  (三)明确优惠政策,引导合理住房消费。为支持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对属于改善住房条件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的,继续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根据国家、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确定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的条件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内。对享受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按规定执行2%的契税征收标准;对高档住房按规定执行4%的契税征收标准。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中小套型住房,鼓励开发商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引导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三、加强市场监管和监测,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合理规范投资行为,坚决抑制投机炒作。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严格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切实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个人住房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的需要,对个人购买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的,要按照规定降低按揭贷款比例,并按照相关的要求执行贷款利率。对通过银行商业性贷款购买房屋,在房地产权证或房屋交接书记载的时间起一年内转让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个人住房贷款的转按揭业务。房产等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加强相关税收征管,具体办法由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二)严格执行普通商品住宅核价制度,规范商品房价格行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印发苏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03]95号)的各项规定,普通商品住宅价格必须经过物价、建设部门审核后方可上市销售。各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商品房价格管理的规定执行,一经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滚动开发,分期实施等因素满3年以上的土地,方可按市场评估计入房价。
  (三)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全面推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制度。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档案以及违法违规不良行为曝光惩戒制度。继续完善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制度,可售房源一律网上及时公开,坚持实名制购房,提高商品房交易透明度,严厉查处虚拟交易、哄抬房价的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四)完善存量房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能级,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市民提供房源挂牌、合同签署、资金监管、产权登记的“一条龙”服务,保障交易安全;加强对存量房市场的监管,引导房地产中介企业依托信息平台,提升规模经营和规范服务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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