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实施意见
(苏府〔2005〕61号 2005年5月31日)
近年来,我市积极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采取了一系列综合调控措施,使房地产市场总体上保持平衡健康有序发展。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555号)精神,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调控目标。
(一)充分认识稳定住房价格的重要意义。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是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按照“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制、加强监管”的原则,从完善住房供应、控制不合理需求入手,综合运用财税、金融、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实行政策引导,规范市场秩序,遏制投机炒房,控制投资购房,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努力实现供略大于求、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调控目标。
(三)合理安排城市建设计划,适度拆迁。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城建拆迁规模,保持拆建平衡,控制因拆迁造成的被动性住房需求增长。今年,全市房屋拆迁总量控制在上年度规模以内。
二、调整供应结构,完善供应政策。
(一)增加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量。市政府将统筹安排,每年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相应数量的住房,实行低于市场价的政府指导价。在保障城市居民拆迁安置的前提下,逐步扩大现有定销商品房的销售对象,以进一步完善市区供房结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前提下,优先确保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
(二)加快已供土地的开发建设,扩大商品住房市场供应。国土部门要按照全市和市区年新开工商品住宅2000万平方米、800万平方米的目标,落实交地计划,督促开发企业加快开发建设。今年市区交地计划为400万平方米,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交地计划。要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今后经营性土地要实行净地出让。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无正当理由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足额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的行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管,对不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履行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