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应及时查清辖区内集体土地被征用的分布及变化情况,并报市局权籍管理处协调测绘信息中心和交易登记中心办理。
三、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和城镇地籍调查基本要求如下:
(一)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基本要求。根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和权属登记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确认测绘成果是否符合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要求。
1、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基本内容
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审核内容为:
(1)测绘单位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2)测绘成果的内容是否完整,格式是否适用;
(3)适用规范、规则版本是否符合要求;
(4)界址点是否准确。
2、房产测绘基本要求
(1)房产测绘应以竣工后房屋现状按实测绘和计算,并依据规划核准平面图与实际建设情况进行核对。报审的测绘成果资料应明确是否与规划审批一致,不一致之处应列出明细。
(2)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应比对规划批准文(图),重点核对项目的功能、用途、公建配套、车位商铺布局、房屋单元户型结构等要素,如有与规划批准不一致之处,应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权属登记办证要求,不符合权属登记要求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予以退件。
(二)地籍调查基本要求。地籍调查应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审核时查清权属是否与用地批文相符、邻宗地是否按规定指界签字、界址线是否标注清楚或是否存在权属争议,面积是否准确、实际用途是否与批准用途一致。除此之外,其他不能作为不通过地籍调查核准之依据。地籍调查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1、地籍调查记事应记载清楚宗地范围内是否存在违法违章建设或存在建筑物、构筑物未拆迁情况,是否已动工建设和实际建设进展情况。如有违法违章建设的,应根据局[2005]7号会议纪要要求函告局执法监察处。
2、宗地内涉及征地拆迁的,原则上应先完成征地拆迁或已落实拆迁安置方案或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因无法完成征地拆迁而申请用地范围调整的,应先取得规划和用地部门书面同意并明确具体调整意见。
3、没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应按厦府[1997]综018号文等有关规定办理。
4、建设项目通过规划验收后,方可申请办理地籍调查手续。地籍调查资料从审核通过之日起半年内有效,半年后申请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地籍调查手续。调查人员可携带原地籍调查表,现场调查复核原调查成果,未有变化的,在原地籍调查表上注明已复核无误并签字以示负责。审核人员经重新审核后确认并签字,并在宗地信息系统文档中更新调查和审查时间。
四、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审核基本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