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新政办发〔2005〕95号 2005年5月3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通过考核,促进全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牢固树立保护耕地意识,确保全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进一步提高耕地质量,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考核对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责任人为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领导班子,其中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与标准。
(一)保证本行政区内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率确保本行政区内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与所辖县(市),县(市)与所辖乡(镇、场)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书。(15分)
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率降低的此项不得分,不降低的得8分;与所辖县(市),县(市)与所辖乡(镇、场)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书的得3分,没有签订的不得分;对划定的基本农田质量按有关规定评定后进行综合打分,满分为4分。
(二)耕地转用指标不突破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10分)。
耕地转用指标突破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分。
(三)确保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10分)
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的得5分,全部落实到农户的得5分,对没有完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
(四)各级领导重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10分)
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无随意改变和调整的得10分。
(五)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保护制度。(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