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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在全市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公示期限
  1、城市规划编制成果批前公示期不少于15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长期公示,其它城市规划和设计批后公示期不少于15日。
  2、建设项目选址及建筑方案批前公示期不少于7日,批后公示期为建设项目开工之前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违法案件查处公示期为对违法建设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时间不少于7日。
  (三)公示或展示途径
  规划公示或展示一般可采取以下方式,不同的规划、建设项目,可视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方式:
  1、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
  2、在已批准开工建设的工程施工现场制作公示牌公示。公示牌于建设工程开工前立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拆除。
  3、城市规划展示厅公示或展示。
  4、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规划、重要的建筑方案等,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或制作规划宣传图册展示。
  5、涉及相邻关系的建设项目,在项目所在地现场公示。
  (四)城乡规划报告制度
  自2005年起各级政府要建立城乡规划报告制度。
  1、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以及向同级政协常委会通报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
  2、椒江、黄岩、路桥区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所在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向所在区政协常委会通报,征求意见。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要由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要由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各县(市)政协常委会通报,征求意见。重要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协常委会机关通报,并听取指导性意见。
  (五)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审议和监督机制
  各县(市、区)要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各级政府规划审议机构,重点是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重要详细规划以及重大公共设施和重要公共建筑的选址等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各地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各界代表担任城乡规划社会监督员,对各项建设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并将社会各界群众对城乡规划建设的意见、建议及违法建设情况反馈给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三、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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