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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在全市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2、城乡规划批后公布。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负责组织编制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规划图纸和规划主要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规划、关心规划、支持规划、遵守规划、监督规划,为规划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城乡规划调整公示。对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必须按程序进行。负责组织规划调整单位在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调整前,应当先就调整的规划意见进行公示,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经批准同意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在城乡规划调整期间,还应向社会公示规划调整的内容。调整后的规划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按城乡规划批后公布的规定进行公布。
  4、建设项目选址及建筑方案公示。市、县(市、区)重点工程(不含工业项目)、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含城市雕塑)、主要道路两侧的重要建设项目、公共建筑(行政、文化、体育等)、公园、广场、大型绿地、大型游乐设施、旧城区内可能产生毗邻纠纷的建设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历史文化保护街区或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段内的建设项目及其他需要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在批准规划选址前,规划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项目位置、工程性质、主要技术指标(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总高、停车泊位、绿地率、后退红线等)、主要图纸(区位图、总平面图)。上述所列项目的建筑方案,规划部门应予以公示。对于重要的村镇建设项目,也要逐步实行在批准规划许可前进行公示。
  5、建设项目批后公告。前条所列建设项目和居住小区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在建设工程施工放线前,建设单位要在建设工地醒目位置竖立建设工程公告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建设工程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其中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便于群众随时监督工程建设情况,对不按规划进行建设、擅自修改规划的行为,单位和群众可及时举报。批准的村庄建设项目可在网站和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告。
  6、建设项目规划调整公示。已核发《选址意见书》与《建设项目选址通知书》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和重要公共建筑需要调整用地性质、使用功能、容积率、建筑总高、绿地率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位置、调整理由、调整前后的主要经济指标和主要图纸。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7、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公布。在对重大城乡规划违法案件送达书面处罚决定后,要向社会公布违法案件的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法事实、查处依据和处罚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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