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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在全市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规划局关于在全市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5〕32号 2005年5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建设规划局《关于在全市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在全市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的实施意见

(市建设规划局)


  为了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99号),推进城乡规划工作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现就在全市城乡规划领域推行“阳光规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行“阳光规划”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切实改进城乡规划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有序推进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逐步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阳光规划”体系,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领域的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
  推行“阳光规划”,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程序,在满足规划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妥善处理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坚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以点带面,稳步推进;要坚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力的原则,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二、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城乡规划的公示和公布
  1、城乡规划批前公示。县(市)域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重要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城市设计、广场规划、旧城改造详细规划等)和各专项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村庄规划等规划编制期间,负责组织编制单位要适时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保证公民行使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建议权,批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方案的主要图纸、规划目标、规划措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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