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厦财办〔2005〕17号 2005年5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办理行政许可工作程序,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财政部令第21号)、《省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财政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 由本局实施、本局授权其他单位实施或上级机关授权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行政许可项目及公示
第五条 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
(一)会计从业资格许可;
(二)会计代理记帐机构执业资格许可;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财政机关实施财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本条款(一)、(二)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本局授权或部分授权区财政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实施的,必须办理正式的委托手续;区财政部门和授权单位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应遵从本规定。
第六条 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承办处室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法律依据;
(二)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内容;
(三)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申请书及其他示范文本;
(四)行政许可受理、决定的条件及许可方式;
(五)受理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及期限;
(六)依法可收取费用的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标准、缴纳方式及期限;
(七)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受理申请的电话号码、投诉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