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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宅界定标准的通知
(厦府办(2005)147号 2005年5月30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海沧管委会: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和《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宅界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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