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地内资企业办事机构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隶属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隶属企业出具的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办事机构办公场所场地使用证明;
(五)备案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
十二、经备案登记机关审查,准予设立备案登记的,发给《外地内资企业办事机构备案登记证》。
十三、办事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姓名、编制人数、隶属企业法人名称和申请期限的,应当自隶属企业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备案登记。
十四、办事机构变更办公地址的,应当在迁入新办公地址30 日内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并提交新办公地址场地使用证明。
十五、办事机构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应当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地内资企业办事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办事机构备案登记证;
(四)负责人任免证明(变更负责人提交);
(五)办公场所场地使用证明(变更办公地址提交);
(六)隶属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变更办事机构名称提交);
(七)备案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经备案登记机关审查,准予变更备案登记的,换给《外地内资企业办事机构备案登记证》。
十六、隶属企业撤销办事机构的,应当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登记机关申请办事机构注销备案登记,并应当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地内资企业注销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地内资企业办事机构备案登记证》正副本;
(四)备案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证件。经备案登记机关审查,准予注销备案登记的,收缴《外地内资企业办事机构备案登记证》,发给《准予注销备案登记通知书》。
十七、《外地内资企业办事机构备案登记证》遗失或者毁坏,办事机构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声明作废的公告,申请补发。
十八、外地内资企业办事机构登记程序参照《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