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地内资企业办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意见
(2005年5月30日)
一、根据《
成都市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2004年9月27日第27次常务会会议决定,为规范外地内资企业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办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行为,方便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促进成都市与外地内资企业的经济联系和发展,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办事机构是指成都市行政区划外的内资企业法人,在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内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机构。
三、外国、我国港、澳、台地区企业和“三资”企业在成都市设立的办事机构不适用本意见。
四、外地内资企业办事机构的设立备案登记、变更备案登记、注销备案登记和年度检验遵守本意见。
五、办事机构的业务范围:开展横向经济协作、市场调查与拓展、信息交流与咨询、往来接待等非经营性工作。
六、设立办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隶属企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专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七、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事机构的备案登记和年度检验工作。
八、办事机构的备案登记事项包括:办事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负责人姓名、编制人数、隶属企业法人名称和申请期限。
九、办事机构的名称由隶属企业名称后缀“驻成都办事处”或“驻成都经济联络处”字样组成。
十、办事机构的办公地址为办事机构的主要办事场所。经备案登记机关登记的办事机构办公地址只能有一个。
十一、办事机构申请设立备案登记,应当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