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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事项的通知
(京财控(2000)796号 2000年5月31日)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现对北京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北京市所属单位专控商品指标管理和专控商品审批制度。
  二、根据(中发〔1997〕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京办发〔1994〕23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的精神,对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汽车继续实行编制管理。凡按(京办发〔1994〕23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京办发〔1995〕48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标准的规定》、(京办发〔1999〕38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纳入汽车编制管理的单位,申请购买新车、接受赠送车、旧车报废更新、单位撤并车辆过户等,必须符合汽车编制管理要求,车辆购置纳入本级政府采购。对未经批准擅自超编制、超标准购车的,一经查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具体报批程序
  凡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申报汽车核编和购置汽车,须经市属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全市汽车核编范围内的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名单由市控办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市公路局养路费征稽处提供。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手续,确保北京市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落实。
  五、本通知从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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