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偿还资金的担保方式。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经建筑节能墙改办审查,由同级建委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到同级建筑节能墙改办专项支出户,由建筑节能墙改办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对资金控制使用。
第十八条 建筑节能墙改办委托银行贷款,应签定委托贷款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贷款企业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合同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特殊项目最长也不得超过五年。贷款利率执行银行现行利率。贷款单位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必须签订还本付息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 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贷款企业,建筑节能墙改办可视还贷情况给予全部或部分贴息。不履行贷款合同的单位,按担保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收回的贷款本息,均入收缴过渡户账内。
第二十二条 建筑节能墙改办应对贷款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项目完成后应对贷款使用情况和项目效益进行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建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业务类经费包括专项经费、业务经费补助和其他业务经费。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经费按本市上年收缴专项基金总额的1%左右计取,主要用于会议、培训、交流、宣传、资料印刷等。
第二十五条 业务经费补助按本市上年收缴专项基金总额的1%计取,主要用于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办公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经常性的经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其他业务经费包括委托银行贷款的手续费和对建筑节能墙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另定),奖励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报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题报告,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经费、业务经费补助和其他业务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市建筑节能墙改办相应的专项支出户和基本帐户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