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京财综(2000)760号 2000年5月26日)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规定》(京财综〔1999〕1347号),规范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该规定第八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财政局、建委负责专项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委托市和区县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简称建筑节能墙改办)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下一年度专项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建委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预算内个别项目的调整,由建筑节能墙改办报经同级财政的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应坚持重点使用,优选扶持的原则。
第六条 专项基金除按规定返还外,主要用于扶持建筑节能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有关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业务类经费三个方面。
第七条 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包括:
(一)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编制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编制有关标准、规程、规范;
(三)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中间试验、试点示范工程。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以下称:申请人)进行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申请使用专项基金,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科技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二)项目符合本市建筑节能墙改发展规划要求。
第九条 区县企事业单位申请使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基金可向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申请,市企事业单位及专家学者可向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申请,都须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设立事业单位的政府批件、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