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按前款规定和第三条第(二)项的计算公式实行一次性缴费时,从第26年起不再缴费,可以终身享受本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
第五条 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必须连续缴费,中断缴费即停止报销门诊药品费用。中断缴费3个月以后再次缴费,报销门诊药品费用时按初次参保对待。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者,可以补缴。
第六条 本补充医疗保险一人只能办理1份。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并缴费以后,无论任何原因终止保险关系时,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时,凭《社会保险卡》或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市社保局缴费并办理有关手续,由市社保局发给门诊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卡。
第八条 符合本补充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按以下标准报销:当年内每季度门诊药品费用累计在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5%以上、15%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为(5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5+本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5)÷100。报销比例最高不超过90%。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指《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后的缴费年限。
第九条 本补充医疗保险实行“现金报销”与“记帐结算”相结合的结算方式。
(一)现金报销。本市医疗费计算机结算系统建成之前,实行现金报销方式。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全额支付现金,事后持下列资料到市社保局报销:
1.门诊专用复式病历;
2.门诊专用复式处方;
3.门诊药品费用原始收据;
4.门诊药品费用清单;
5.缴费卡。
(二)记帐结算。本市医疗费计算机结算系统建成之后,实行记账结算的方式。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药品费用,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应由门诊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持有关资料与市社保局结算。
第十条 本补充医疗保险限于报销门诊药品费用。下列费用不属于门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跨年度的药品费用;
(二)非处方购药费用;
(三)与专用病历诊断不相符的药品费用;
(四)已按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费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销过的门诊药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