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中的规定,不得向毕业生乱收费。凡涉及毕业生收费问题,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大中专院校要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切实转变职能,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要加强毕业生信息工作,加快自治区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的建设。各级领导要重视这项工作,努力加大投入,为尽快实现毕业生信息的网络化,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创造必要的条件。
六、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要利用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形势教育、国情教育、政策教育、求职技能方面的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提高毕业生为国家服务的自觉性,引导他们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继续做好自治区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七、具体政策和规定。
(一)违反国家定向分配政策的毕业生、委托培养的毕业生,经学校审批同意并报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批准后,缴纳培养费和违约金后再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已经签定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凡违约者,由学校审核同意并报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批准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缴纳违约金,方可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二)国家任务招收的统招毕业生到毕业时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按毕业生来源市县列入就业方案,由当地政府安排或推荐就业。在两年之内落实接收单位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国家任务招收的并轨生、自费生毕业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档案可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管理,两年之内联系就业单位的由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办理就业手续,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其档案关系全部转回户口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由人才交流中心纳入人才市场推荐就业。
(三)区内毕业生表格发放、派遣、调整改派等就业手续均由学校统一审核办理,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公室不直接受理毕业生个人有关就业事宜。不具备国家派遣资格的毕业生(成人、计划外自费生、职业中专班、不包分配班),学校不得发放由教育部和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如发现要追究学校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