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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劳厅、计委、教委关于2000年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继续做好毕业生流向的调控工作。要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市场对毕业生的需求,对区外院校本科层次、特别是自治区紧缺专业的毕业生,严格控制在区外就业。区内院校在提出毕业生就业方案时,既要保证毕业生的合理流向,又要优先考虑和支持重点单位、艰苦行业、边远地区以及毕业生生源市县对毕业生的需求。各级政府要运用政策导向,采取措施,引导、教育、鼓励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工作。
  三、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人才在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和科教兴宁、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所起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统筹规划,加强协调,切实放宽对毕业生就业地区和就业部门的限制,为毕业生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结合起来,在政府机构人员分流的同时,还应针对一些基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及时补充高素质的毕业生。按照中组部、人事部部署,2000年我区将安排100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两三年后选拔其中的优秀人员到机关工作。对表现特别优秀的,可提拔到乡、镇政府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对此各地要提前做好宣传组织工作。
  税务、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审计等部门录用工作人员,除军转等指令性安置外,应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由自治区公安厅会同各市县提出就业方案,由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签发“报到证”,安排到各市、县公安系统内就业。
  县以上党政机关提拔毕业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考试录用的办法和程序进行。
  国有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吸收毕业生的工作力度,切实消除毕业生就业的各种障碍,做好人才调整和储备工作。积极支持和鼓励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民办科研机构等单位接收毕业生。毕业生被非公有制企业聘用后,其行政、工资等人事关系和档案统一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连续计算工龄。其户口关系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证明及聘用单位的证明办理。毕业生在非公有制企业聘用期间,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为他们办理工龄计算、职称评定等手续,聘用合同期满后,允许正常流动,调入国有企业工作的,按正常调动办理有关手续。
  四、规范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纳入法制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违章必究。要积极培育和完善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服务。各地、各部门、各大中专院校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要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执行,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能冲击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用人单位在进校招聘时,不得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不允许未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同意,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或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外省区在我区大中专院校招聘毕业生,须征得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同意,所签协议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2000年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过程中,继续使用教育部和自治区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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