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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重新认定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申报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填写的《北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军队医疗机构须提供经各总部、军兵种和军区后勤(联勤)部批准对外有偿服务证明,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五、医疗机构评审的合格材料及复印件;
  六、药品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合格证明材料;
  七、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单价收费200元以上)清单及价格;
  八、市物价局单独批准医疗机构(《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外)收费价格证明材料。

对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机构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书面汇报。
  二、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
  1.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2.各项管理制度。
  (1)就医管理制度(专用处方、病历、结算单、挂号验证);
  (2)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3)内部考核制度(包括病历、处方核查制度,奖惩制度);
  (4)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贵重药品及医用材料的审批制度。
  3.控制医疗费用措施
  单病种费用管理,大额医疗费用核查。
  4.信息网络建设及计算机配置情况。
  (1)医疗保险办公室计算机设备配置;
  (2)医疗机构信息网络建设情况;
  (3)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监测网条件。
  5.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1)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出院结算单和票据管理情况;
  (2)提供患者医疗费用清单情况;
  (3)实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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